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文件精神,我校从2017年4月起将博士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从每生每月1000元提高到1250元,并按每生每月250元的标准补发2017年2月和3月的国家助学金差额。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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