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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表彰奖励办法(西交研〔2019〕114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11-24    阅读人数: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表彰奖励办法

(经2019年8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研究生表彰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安交通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旨在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英雄主义、乐观主义”旗帜,传承弘扬西迁精神,引领研究生潜心科研、矢志创新、爱国奋斗、追求卓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成长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三条 表彰奖励的申请与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交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个人荣誉称号

1.优秀研究生标兵;

2.优秀研究生;

3.优秀研究生干部;

4.优秀毕业生;

5.优秀毕业生干部。

(二)集体荣誉称号

1.文明班集体;

2.文明宿舍;

3.优秀研究生社团。

(三)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

1.学科/科创竞赛奖;

2.其他竞赛奖。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以上奖项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章或证书;

(三)颁发奖品或奖金;

(四)其他表彰形式。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参评表彰奖励的研究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严守学术规范;

(四)学习刻苦努力,潜心科研,矢志创新,积极实践,学业成绩优异、科研成果突出或专业实践表现优良;

(五)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团结互助,深受师生好评。

第九条 个人荣誉称号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优秀研究生标兵

优秀研究生标兵是学校授予研究生个人的最高荣誉,每学年评选硕士生标兵15名、博士生标兵15名,标准如下:

1.科学研究或专业实践表现优异,在学术论文、专利或解决专业实践问题等方面取得丰硕成果,在校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2.学习勤奋刻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当学年考核成绩优秀,完成“三助一辅”工作,综合排名应为本专业前10%。

(二)优秀研究生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研究生总人数的20%,标准如下:

1.科学研究或专业实践表现突出,在学术论文、专利或解决专业实践问题等方面取得成果;

2.学习勤奋刻苦,培养方案规定的当学年必修课程无考核不及格(补考、重修视作考核不及格),完成“三助一辅”工作,综合排名应为本专业前30%。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研究生总人数的10%,标准如下:

1.担任研究生干部且任职满一年,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

2.积极组织参与各项学生工作和集体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群众基础;

3.学习勤奋刻苦,培养方案规定的当学年必修课程无考核不及格(补考、重修视作考核不及格),完成“三助一辅”工作,综合排名应为本专业前40%;

4.热爱劳动,注重锻炼,能带动同学积极参加各种劳动教育和体育活动。

(四)优秀毕业生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标准如下:

1.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

2.科学研究或专业实践表现突出,完成“三助一辅”工作,在学术论文、专利或解决专业实践问题等方面取得成果;

3.具有正确择业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前往部队、艰苦地区、基层一线就业;

(2)选择前往国(境)外知名大学继续深造;

(3)赴国家重点行业和单位就业;

(4)赴国际组织实习任职;

(5)投身创新创业。

4.研究生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五)优秀毕业生干部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除具备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生期间担任学生干部且任期满两年,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

2.积极组织参与各项学生工作和集体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群众基础;

3.研究生期间获得过优秀研究生干部或其他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条 集体荣誉称号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文明班集体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研究生班集体总数的10%,每个获奖班集体奖励1000元,标准如下:

1.班集体积极组织党团理论学习和其他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班集体同学的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文化素养;

2.班委会和党支部、团支部团结协作,富有凝聚力,研究生干部以身作则,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关系融洽;

3.班集体班风优良、学风浓厚、考风端正,班集体同学学业成绩名列学院前列;

4.班集体科学研究或专业实践表现突出,班集体同学在学术论文、专利或解决专业实践问题等方面取得成果名列学院前列;

5.班集体积极组织同学参加体育比赛、劳动实践、校园文化等课余活动,丰富同学学习科研生活,各种集体活动参与面广。

(二)文明宿舍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参评研究生宿舍总数的5%,标准如下:

1.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无违纪违规行为,集体表现优秀;

2.积极开展公寓(宿舍)文化建设活动,成效显著,成绩突出。

(三)优秀研究生社团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注册学生社团总数的10%,标准如下:

1.社团成员以研究生为主体,社团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组织机构健全,章程制度完善,运行管理规范;

3.挂靠单位指导严格,指导教师参与紧密;

4.积极开展符合社团性质的高水平活动,并能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无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

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用于奖励在学科/科创竞赛、其他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奖励条件及标准按《研究生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度表彰奖励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受到院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尚未解除,取消个人荣誉称号参评资格,集体成员中有上述情况的取消集体荣誉称号参评资格;

(二)参评学年内保留学籍一年及以上,休学或延期毕业;

(三)所在公寓(宿舍)或教研室(课题组)个人或公共卫生不达标;

(四)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形。

表彰奖励项目对评定资格另有要求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不可兼得,优秀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生干部不可兼得,其他奖项原则上可兼得,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研究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表彰奖励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研究生院(研工部)、科研院、社会科学处、实践教学中心、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学院主管副书记、副院长代表,导师代表等组成。财务处、就创中心、校友部、教育基金会等相关部门做好评选服务保障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工部)。

第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学院负责人包括分党委书记院长主管副书记或副院长任组长系所负责人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表彰奖励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评选工作学院研究生表彰奖励评审实施细则经研究生院研工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除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评审工作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展外,其他表彰奖励评审工作均在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开展。

第十七条 个人荣誉称号、集体荣誉称号中的文明班集体由学院组织初评。

集体荣誉称号中的文明宿舍由研工部和后勤保障部组织评选,优秀研究生社团由校团委组织评选。

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分别由研究生院(培养办)、校团委、实践教学中心、体育中心根据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初评或认定结果在相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报研究生院(研工部)审核。

研究生院(研工部)审核各项表彰奖励材料,并将获奖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优秀研究生标兵由研究生院(研工部)组织答辩和评审,并将获奖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对表彰奖励初评或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名向初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初评部门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对初评部门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初评部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研工部)提出书面申诉,并附初评部门书面答复意见。研究生院(研工部)接受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初评部门,此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表彰奖励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当学年获评资格;凡已获得表彰奖励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院级奖励由学院评审小组审定,学院负责人签发并报研究生院(研工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有奖金奖励的项目,研究生院(研工部)将获奖研究生名单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文件标准发放奖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表彰奖励办法》(西交研〔2004〕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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