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工作
关于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科研成果奖励认定的实施细则(西交研〔2015〕19号)
发布者:罗婧    发布时间:2015-03-24    阅读人数:

为保证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规范学位申请审核程序,准确认定科研成果奖励,依据《国务院学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级奖励

(一)国务院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批准授予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教育部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批准授予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条  省部级奖励

(一)教育部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批准授予的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包括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研究报告奖(人文社会科学)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普及奖(人文社会科学)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批准授予的科学技术奖和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批准授予的“教学成果奖”。

(三)社会力量根据科学技术部令《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设立,由科学技术部登记管理的科学技术奖,包括面向全国的科学技术奖、跨国境的科学技术奖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备案、延续、变更和注销的情况在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申请人获得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用于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时按省部级奖励对待。

第三条  其他科研成果奖励

如果申请人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不属于前述第一条和第二条之列,申请人可提供所获科研奖励属于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证明材料(包括设奖人、奖励办法、奖励决定等)申请认定。申请材料须经导师签字推荐,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核同意,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获得认定的奖项即可用于申请同等学力博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是获奖科研成果的完成人之一。

第五条  申请人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时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如红头奖励文件,或官网上公布的奖励决定、授奖项目公告等)。对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还须补充提供该奖的设奖人、奖励办法、登记备案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5324日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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