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工作
西安交通大学工学门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指导意见(修订版)[西交研〔2025〕37 号]
发布者:贾丽萍    发布时间:2025-03-31    阅读人数:

西安交通大学工学门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指导意见(修订版)

西交研〔2025〕3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深入推进教育强国建设,建立研究生教育分类评价体系,着力提升工学门类专业学位(以下简称工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工程类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试行)》《西安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办法》《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指导意见(修订版)》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总体要求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是授予工学专业博士(硕士)学位的前提条件。完成学位论文或取得实践成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能力的全面训练。学科导师和企业导师均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共同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指导;学院(部、中心)是实施研究生培养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工学专业学位类别及其专业领域特点科学制定学位标准和质量保障措施。

第二章  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第三条  基本要求

工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且达到下述基本要求,可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1.掌握所从事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熟悉行业领域的技术现状、发展趋势;

2.在行业领域的某一方向具有共同担负产品研发、工程设计、工程研究、工程开发、工程实施、工程管理等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所从事工程实践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一定程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和技术,通过工程实践加以解决(验证),形成应用成果。

硕士学位论文类型主要包括专题研究类论文、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产品设计(作品创作)、方案设计等形式,鼓励结合工程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工程设计、新产品或新装置研制等进行撰写。

第四条  具体实施

各学院(部、中心)可根据《关于转发工程类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本意见及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各自的工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以学位论文申请博士专业学位

第五条 基本要求

通过学位论文申请学位,学位论文应主要聚焦工程实践和应用研究,须体现工程性、创新性、实践性、应用性等特征体现学位申请人在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对推动本专业领域知识和技术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学位论文可围绕工程新技术研究类、工程设计与实施类、工程应用研发类等撰写:

1.工程新技术研究应具有明确的应用背景,通过综合运用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开展新技术或新产品的工程应用研究,实现工程领域技术或产品工程创新。

2.工程设计与实施应通过综合运用相关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科学方法、专业技术手段与技术经济知识,融入人文、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重要工程项目、大型设备或装备及其制造工艺等问题开展优化方案设计与项目实施。项目设计方案须经过同行专家论证并实施,且取得显著的实施效果,并具有较好的推广前景。

3.工程应用研发应将相关工程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应用于重要工程项目,或进行软硬件研发、关键部件研发以及对前沿先进软硬件产品的引进吸收与再创新。

第六条  开题报告

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工程实际,符合伦理规范。鼓励面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面向战略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发展前沿,依托重要工程项目开展选题研究。鼓励开展工程技术项目相关产业的可行性分析研究、重大原创性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的产业化应用探索。鼓励通过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推动创新,引领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

选题方向包括技术攻关与改造、工艺优化与产品创新、新材料与新设备的研发、国际前沿技术引进吸收与再创新、工程设计与实施、技术标准的制定与优化、原创性研究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探索等。

开题报告一般应在第三学期结束之前完成,由院系统一组织,以汇报答辩的形式进行。考核小组由不少于7名校内外博士生导师和企业专家组成,其中企业专家应为行业内高度认可的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且不少于1/3。

考核内容包括:选题来源、选题与行业及企业实际问题相关性、选题科学依据、研究内容与计划、预期成果及创新点等。重点关注选题是否致力于解决国家重大工程问题、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是否能够解决行业和企业生产实践难题、服务产业需求等。

开题报告需在学科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完成,写明来源企业,详细写出研发目标、研究背景、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基础、预期成果、年度指标、时间节点等。

经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学院(部、中心)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对开题汇报答辩中提出的问题,博士研究生应认真修改后方可提交。如未通过开题汇报答辩,博士研究生应修改后重新进行。

第七条  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距开题报告通过至少一年,由学院(部、中心)统一组织,以汇报答辩的形式进行。考核小组专家要求与开题考核时相同,且原则上应与开题考核时保持延续性。博士研究生提交由学科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签字的课题研究进展报告等书面材料后,方可参加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内容及方案、研究工作及工程实践进展、后期学位论文的工作计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等。着重考核业务表现与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进行及时分流。

中期考核通过的所有评审材料,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学院(部、中心)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对中期考核汇报答辩中提出的问题,博士研究生应认真修改后方可提交。如未通过中期考核汇报答辩,博士研究生应修改后重新进行。

博士研究生应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参加考核,须本人申请、学科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同意、学院(部、中心)审批通过后,由学院(部、中心)另行组织考核,后续学位申请工作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关注。

第八条  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须在院系范围内进行预答辩,报告自己的研究成果,预答辩距中期考核通过至少6个月。预答辩专家组应由5-7名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同领域企业专家不少于1/3。

预答辩须严格审查论文的实践创新性和产教融合性,解决关键技术的先进性等,重点关注学位论文是否有独立见解,是否在解决国家重大工程问题、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取得一定成果,是否能够解决行业、企业生产实践难题和服务产业需求,以及学位论文的工作量,研究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及完整性,与开题、中期研究内容的关联性等。

对预答辩中提出的问题,博士研究生应认真修改与补充,填写修改说明表,经学科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签字同意并报预答辩专家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进入论文评审、答辩环节。对于预答辩未获得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博士研究生应修改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九条  学位论文送审

(一)送审审批

满足学院(部、中心)创新性成果等要求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申请人须提交“博士学位申请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成绩表”“博士学位论文规范审查意见表”“学位论文查重报告”“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审批表”“博士研究生业务鉴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语”“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材料核对表”“企业导师评价表”等相关材料,向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审批。

(二)送审条件

博士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性成果应是由工程实践或理论牵引的应用研究成果,是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成果,成果内容应与该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密切相关,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表源于工程实践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其发表期刊(会议)应在研究生院发布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社会评价期刊目录和会议名录》中,或经学院(部、中心)认定的学术期刊(会议)中。西安交通大学应为第一署名单位,学位申请人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申请人学科导师或企业导师)。

2.授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并已实现成果转化。该成果转化应产生显著社会效益,且具有完备的支撑材料。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获得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科技奖励,或获得国有龙头企业科技奖励,或获得军队、国防科技奖励等,以上奖励均须为二等奖及以上级别。

4.获得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的科研成果,应提供具有鉴定资质权威机构出具的并经该领域国内权威专家评审的成果鉴定报告。

5.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为标准制定的主笔单位。

6.承担军工项目,完成相应的装备科技报告或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且通过项目验收。

7.研制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产出的工程样机,或完成国家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关键核心指标,以上均需提供权威检测机构鉴定证明。

根据以上成果形式,学位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至少发表2篇满足成果形式1的高水平论文;

2)至少发表1篇满足成果形式1的高水平论文且完成成果形式2-7中的任意1项;

3)发表1篇EI(中英文均可)或EI以上水平文章(署名方式按照成果形式1要求),且完成成果形式2-7中的任意2项。

备注:对于2-7成果形式,成果内容应是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且需提供充足的成果支撑材料,并经所在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此外,学位申请人若为非全日制,应为成果的前三完成人;学位申请人若为全日制,应为第一学生完成人,署名单位应为西安交通大学。

各学院(部、中心)可根据以上基本条件制定相应的送审细则。

(三)评审方式及内容

评审可采用常规评审与匿名评审(以下简称“盲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根据授予学位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及研究方向进行评审,研究生院负责匿名评审,学院(部、中心)负责常规评审。评审人应从论文是否体现该生具备独立承担专业科研工作的能力,是否在专业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的角度评估,全面评估学位论文的创新水平和学术成果,给出论文成果是否具备创新性的评价;结合论文选题意义、体现的理论基础与专门知识、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论文写作水平等方面给出综合评价和评审结论;企业专家应从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工程技术能力、应用成效与推广价值等角度进行评价。

盲审意见须作隐名处理,评审意见的原件应以保密方式保存。

(四)评审人要求

评审专家一般应是同一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学术造诣深、具有工程类专业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正高级职称专家,或经研究生院批准认可的专家,或行业内高度认可的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论文评审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为同领域企业专家),同一单位至多2人,常规评审人与盲审人不得重复。学位申请人的校内外合作导师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五)涉密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要求

完成涉密备案的博士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部、中心)负责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按常规办法送审,送审份数、评审人资质等要求与非涉密论文保持一致,且评审人应是具备评审资格的涉密人员。

第十条  评审意见

(一)评审意见使用

评审意见书内容包括:审查意见表、工学专业学位创新性成果评价表、综合评价表、评审结论表。

1.评审结论的使用意见:

评审结论包括:“同意答辩”“小修后答辩”“大修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答辩”“大修后送原评阅人评审”“不同意答辩”。

小修指对排版、格式、文字表述等进行小幅修改。大修指调整结构、补充研究内容、完善数据等大幅度改动。

1)当所有评审结论均为“同意答辩”,可以直接申请答辩。

2)当有评审结论为“小修后答辩”,其余均为“同意答辩”时,申请人应根据审查意见表进行修改,填写修改说明表,并由学科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签字确认后,可直接申请答辩。

3)当有评审结论为“大修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答辩”,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审查意见表进行修改。自收到该份评审意见书起2个月后,将修改结果以及修改说明表(须学科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签字认可)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由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其中至少1人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进行审定,审定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审定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审查意见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时参考。

4)当有评审结论为“大修后送原评阅人评审”,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审查意见表进行修改。自收到该份评审意见书起2个月后,将修改结果以及修改说明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须学科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签字认可)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交原评审人再审,再审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申请答辩和申请学位的依据。此前的评审结论、审查意见和修改说明表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时参考。

5)当所有评审意见书中只有一份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时,学位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必须进行修改,自收到“不同意答辩”评审意见书起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文件执行,该生博士学位论文列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审查对象。该“不同意答辩”结论不累计导师质量负积分。

6)当所有评审意见书中累计有两份及以上的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时,学位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必须进行修改,自收到最后一份“不同意答辩”评审意见书起1年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文件执行,该生博士学位论文列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审查对象。同时,记导师质量负积分-2分。

7)按照评审人的意见进行了重大修改,原评审结论和审查意见已经完全不能反映修改后水平时,申请人可以自行提请终止此次学位申请,自收到第一份评审意见书起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本条不适用于评审结论包含“不同意答辩”的情况。

8)当申请人不认可评审结论,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申辩意见,经学科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其中至少1人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审议,审议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将审议结果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定。如果审定意见否定了原评审人的意见,应提交另2名评审专家进行盲审(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则需提交另3名评审专家进行盲审),并以此次盲审的评审意见作为是否同意组织答辩的依据。此前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出具的审定意见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若对于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的评审意见提出异议申诉,则该博士生列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查对象。

工学专业学位博士最多只能对一份评审意见提出异议申诉。

9)申请人送审次数不得多于3次。

2.创新性评价结果的使用意见:

创新性评价结果包括“突出”“良好”“一般”“不属创新”四档。所有评审专家对创新点的评价中,“突出”和“良好”评价占所有评价的百分比低于70%,该博士生列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查对象。

3.综合评价得分的使用意见:

若所有评审专家综合评价表得分的平均分低于70分,该博士生列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查对象。

(二)评审时效

为保证评审人有充分的评审时间,以及学院(部、中心)处理评审意见工作的顺利进行,自送审审批通过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不接受申请人催促,但学院(部、中心)应及时在网上公布评审意见的返回情况。

(三)审查意见汇总

满足申请博士学位答辩条件时,由答辩秘书填写“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审查意见汇总表”,汇总表应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所有评审人(包括再审)的意见,不得故意隐瞒和遗漏。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审批

自送审审批通过至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申请人须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汇总表”“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材料核对表”“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至所在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答辩审批。

(二)答辩委员会成员要求

答辩委员会由5名或7名专家组成,一般应为同一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行业内高度认可的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且2/3以上为正高级职称专家。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1人为同领域企业专家),企业专家所在领域应与学生选题方向相关。学位申请人应提前一周将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委员。

联合培养博士以及担任博士生导师以来培养的第一名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由7名委员组成。对于联合培养博士,我校和联合培养单位以外的委员不少于2人,合作企业专家不少于1名,企业专家所在领域应与学生选题方向相关。

申请人的学科导师和企业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过程中,导师除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参与提问和听取答辩外,应回避答辩委员会的评议阶段和答辩委员会决议的讨论。

(三)答辩决议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答辩人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并形成答辩决议。经全体答辩委员2/3以上同意,答辩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字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对答辩不通过者,答辩委员会可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作出决定,并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应在3个月之后且1年之内、博士学位论文应在6个月之后且2年之内完成修改,重新答辩且只能重新答辩一次。该生学位论文列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审查对象。

第四章 以实践成果申请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基本要求

通过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应包括可展示实体形式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书面形式。实践成果应聚焦工程实际需求,以实体或工程形象展示形式呈现,须体现工程性、创新性、实践性、应用性和可展示性等特征,体现学位申请人在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对推动行业和专业领域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实践成果的形式主要包括:

1.重大装备:依托重要工程项目研制或行业重大发展需求的重大工程装备,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或评审,并获得实际应用效果;

2.仪器设备:依托重要工程项目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或评审,获得推广应用;

3.其他硬件产品:依托行业重大需求,研发的相关硬件产品,包括新装备、新设备、新材料、新药品、新化学品等,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或评审,获得工程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软件产品:依托行业重大需求,研发的相关应用软件产品,获得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设计方案:依托重大工程项目完成的方案设计,通过同行专家评审,完成项目实施验证,取得预期成效;

6.技术标准:省部级(或一级行业协会/学会)及以上行业标准研究与制定,并正式发布和推广应用;

其他体现相关专业领域特色的同等水平的实践成果。

第十三条  可行性论证

实践成果应来源于技术攻关与工程或设备改造、工艺与产品创新、新材料与新设备的研发、前沿技术引进吸收与再创新、工程设计与实施、技术标准的制定与优化、原创性研究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探索等。

可行性论证一般应在第三学期结束之前完成,由院系统一组织,以汇报答辩的形式进行。评审专家小组由不少于7名校内外博士生导师或企业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分会委员,企业专家应为行业内高度认可的同领域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且不少于1/3

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实践成果来源、与行业及企业实际问题相关性、实践成果科学依据、研究内容与计划、预期成果及创新点等,重点关注实践成果来源是否致力于解决国家重大工程问题、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是否能够解决行业和企业生产实践难题,服务产业需求等。可行性论证报告需写明来源企业,详细写出研究目标、研究背景、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基础、预期成果、年度指标、时间节点等。

经评审通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可参考第六条第六款执行

第十四条  成果实施考核

成果实施考核着重考核业务表现与实践成果工作进展情况。博士研究生提交由学科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签字的实践进展报告等书面材料后,可参加实施考核。

成果实施考核距可行性论证通过至少1年,由院系统一组织,应以汇报答辩的形式进行。考核小组专家要求与可行性论证时相同,且原则上应与可行性论证时保持延续性。考核内容包括:实践内容及方案、实践工作进展、后期实践工作计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等。

实施考核通过的所有评审材料提交参考本意见第七条第三款执行。

博士研究生参加成果实施考核要求参考本意见第七条第四款执行。

第十五条  实践成果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完成实践成果后,须撰写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并进行实践成果预答辩,预答辩距中期考核通过至少6个月。预答辩专家组应由5-7名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同领域企业专家不少于1/3

实践成果预答辩审查内容和相关规定参考本意见第八条第二、第三执行。

第十六条  实践成果审查

学位申请人以重大装备、仪器设备、其他硬件产品、软件产品、设计方案、技术标准等形式完成实践成果后,可向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申请实践成果审查。相关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申请人主要完成的,与学位实践成果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软件、硬件、产品、行业标准、软件著作权、学术论文、成果奖励、推广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等材料。

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5-7名同领域知名专家对实践成果进行鉴定或审查,其中至少1人为同领域企业专家。专家应重点关注学位申请人在实践成果中的个人贡献,认为该申请人完成的实践成果至少达到国内或行业领先水平的,报分会主席签字后方可送审。

各学院(部、中心)可根据以上基本要求制定相应的送审细则。

第十七条  实践成果送审

(一)评审方式及内容

评审可采用常规评审与匿名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2个匿名评审。根据授予学位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及研究方向进行评审,研究生院负责匿名评审,学院(部、中心)负责常规评审。盲审意见须作隐名处理,评审意见的原件应以保密方式保存。

评审人从如下角度进行评价:

1.实践价值与影响力:包括实践成果来源、实践成果影响力等方面;

2.理论基础及实践能力:包括学位申请人专门知识掌握与应用、工程实践与解决问题能力等方面;

3.创新性与应用效益:包括实践成果创新性、实践成果应用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4.知识产权与学术规范:实践成果的知识产权、实践成果及总结报告的规范性(总结报告正文一般应不少于8万字)等方面。

(二)评审人要求

参考本意见第九条(四)评审人要求。

(三)涉密博士实践成果送审要求

参考本意见第九条(五)涉密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要求。

第十八条  评审意见

参考本意见第十条。

第十九条  实践成果答辩

(一)答辩审批

自送审审批通过至实践成果答辩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申请人须提交“博士实践成果答辩审批表”“博士实践成果审查意见汇总表”“申请博士实践成果答辩材料核对表”“博士实践成果评审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至所在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答辩审批。

(二)答辩委员会成员要求

除答辩委员会校外专家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2人为同领域企业专家)外,其他要求均参考第十一条(二)答辩委员会成员要求。

(三)答辩决议

参考第十一条(三)答辩决议。

第五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者,须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核、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内容、评审及答辩情况和创新性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并负责受理学位申请过程的各类异议申诉。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同意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为不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可在3个月之后且1年之内、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在6个月之后且2年之内完成修改,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重点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建议授予学位名单中分会表决非全票通过及其它情况的申请人材料。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同意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为不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可在3个月之后且1年之内、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可在6个月之后且2年之内完成修改,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六章  学位授予质量保障

第二十二条  管理重心下移。各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实际,在保障质量、体现特色的前提下,制定各学院(部、中心)《工学门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全程监管留痕。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全程信息化管理,学位授予全程信息化留痕,加强过程管理和关键节点监督,随时查阅,随时复核,实现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导师团队、常规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评阅答辩意见等信息编入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责任溯源倒追。学位授予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问题即刻倒追前置环节。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质量不合格而不授予学位的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或其它方式认定的存在质量问题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如抽检中确定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等),逐级溯源追责至培养单位、系所和导师,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541日起实施,2025级及之后入学的工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均执行本指导意见,2025级及之前入学的工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可执行本指导意见或学校原相关文件。除工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外,其余研究生学位申请均按照《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指导意见(修订版)西交研〔2022〕201号》执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工学门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指导意见(试行)》(西交研〔2024〕8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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