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西交研〔2009〕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培养博士生是指我校与科研机构在国家单列计划内专项招收并在双方共同注册的博士生。
第二章 招生
第三条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院每年在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单列联合培养招生计划,并明确联合培养的科研机构。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院及相应科研机构研究生管理部门根据双方相同的博士学位授权点,结合双方具有实质性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合作基础,确定可招收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有关二级单位及学科。
第五条 联合培养博士生采用“导师组集体指导,主管导师负责”的指导方式,联合培养双方在相应学科遴选出若干名学术造诣深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突出、学术道德高尚的学术骨干共同组成导师组,作为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招生、培养的责任主体。导师组的成员必须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学校和科研机构协商分别确定联合培养博士生的主管导师,其中1人为第一主管导师,1人为第二主管导师。第一主管导师对博士生培养全过程负主要责任,第二主管导师对博士生培养全过程负次要责任,其他导师协助主管导师负有指导责任。学校和科研机构第一主管导师比例原则上按等额安排。
第六条 由联合培养涉及的学科双方协商成立以导师组为基础的联合培养招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工作小组研究确定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并报批双方的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其中专业课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及有关命题由招生工作小组研究确定,考务工作由第一主管导师的单位统一安排。
第七条 联合培养双方同时对外公布招生简章及目录,接受考生的报名,考生须在双方同时报名方为有效。
第八条 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实行初试、复试制度。
初试是在第六条原则下,考生参加由第一主管导师单位组织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
复试由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重点对考生基本理论和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术造诣和专业能力倾向、学术前沿和学术动态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深度考查。
第九条 由招生工作小组综合考生科研创新能力评价、初试和复试等主要环节的考查和评价结果,按照择优选拔原则,提出拟录取建议名单,分别报送双方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双方共同认可的拟录取名单分别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审定。
第三章 培养
第十条 联合培养博士生按照“课程体系精品化、科研训练前沿化、论文质量国际化”的标准和要求,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博士生学习年限为3~6年,培养方案按一级学科制订。培养方案中博士生课程学习至少修满10学分,其中学位课3门~4门,不少于6学分,其余为选修课,课程一般在西安交通大学完成,根据实际情况少量课程也可在科研机构完成。另外要求必修环节5学分,其中讲座(学术报告)环节3学分,撰写项目申请书1学分,中期考核1学分。
第十二条 导师组根据培养方案和博士生的具体情况在入学后的第一个月内确定培养计划,经学校研究生院及科研机构管理部门审查后实施。
第十三条 博士生培养实行中期考核。第四学期参加第一导师单位组织的中期考核,考核通过者继续攻博;考核不通过者可以参加下一次的中期考核,再次考核不通过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籍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博士生具备我校及科研机构的双重学籍。被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双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纳入双方学籍管理系统,发给双方的相关证件(卡)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籍日常管理,以第一主管导师所在一方为主负责管理,另外一方协助管理,学籍异动由第一主管导师所在方审批,另外一方备案。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住宿、医疗保险等由第一主管导师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联合培养博士生毕业后的学籍档案由第一主管导师所在方负责归档、寄发,另外一方协助。
第十八条 第一主管导师所在单位会同对方审查博士生的毕业资格,如符合博士研究生毕业的条件,由双方共同发放联合培养写实性毕业证书(由第一主管导师单位负责印制,双方分别加盖公章)。
第五章 学位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由西安交通大学负责。博士生在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科研论文、社会实践和学位论文等环节之后,向导师组提出申请,导师组审查同意后,正式向西安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二十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学位申请规定和程序进行论文格式审查、申请资格审查、论文送审、答辩、学位授予等事项。其中,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西安交通大学和研究机构以外的委员不少于2人。答辩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投票表决,对符合学位授予各项规定的博士生授予博士学位,博士学位证书由西安交通大学印制发放。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导师组共同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双方共享。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项等问题可实行双署名制,其中,第一主管导师及单位靠前,第二主管导师及单位靠后。用于博士学位论文社会评价的成果需具有双方单位署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参照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和科研机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认可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和科研机构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研究生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