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工作
关于加强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6-30    阅读人数:

                    西交研[2006] 91号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最高层次,博士学位的水平是一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体现。为了不断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加强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促进博士研究生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主要是对博士研究生前期学习与科研工作进行检查,保证博士研究生顺利完成其研究工作。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要求在第5学期结束前完成,硕博连读生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正式转为博士研究生后的第4学期结束前完成。进行考核时博士研究生必须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选题,并已经完成了一定预研工作。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由学院统一组织。各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生院相关规定制定中期考核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中期考核的时间与地点须事先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进行督导抽查。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参加中期考核前,须向学院提交由导师签字的以下材料:课程学习成绩单、选题报告、课题研究进展报告、初步研究成果等。
第六条 为了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学院须组织中期考核专家小组,每个考核专家小组成员由3~5名院(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七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考核项目包括课程学习、开题报告、课题进展和综合能力四个方面。课程学习主要包括所学课程平均成绩;开题报告主要从课题来源、选题报告的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难度和工作量等进行综合评定;课题进展主要考核在研究过程中所完成的主要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包括发表的论文、申请科研基金、或研究过程中实际表现的成果)以及进一步的工作设想;综合能力主要考核学生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外语水平、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由各学院制定考核内容各部分所占比例和打分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学院根据博士生考核成绩进行标准化处理后进行排序,前60%为通过,后10%为质量监控重点跟踪对象,中间部分由指导教师决定是否确定为质量监控重点跟踪对象。
第九条 确定为质量监控重点跟踪对象的博士研究生,学院主管院长和导师应与其进行谈话,了解情况,并进行督促。一般允许有一次补考机会,安排参加下次的中期考核;两次确定为质量监控重点跟踪对象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条 被考核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或不服,可向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院学位委员会仲裁。如果学生对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的仲裁仍有异议或不服,可以向校学位委员会进一步提出申诉,由学校最后裁决。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5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从2007年入学的博士生开始将中期考核作为必修环节,其成绩纳入学生正规成绩管理。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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