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研〔2020〕33号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基地
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西交研〔2016〕62号)和《西安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项目暂行实施办法》(西交研〔2017〕3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西安交通大学与行业、企业、事业(非高等院校)等产业单位联合设立并共同建设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实践基地,旨在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提高研究生的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基地的建设目标是:主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西安交通大学与行(企)事业单位的深度协同,促进培养目标、师资队伍、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的多方合作,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多元一体的协同培养模式,遴选并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协同培养育人基地,扩大国际化人才培养合作,增强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在龙头行(企)业的就业层次。
第四条 基地管理主体为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院为基地建设、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基地的审批、检查、监督和考核。基地管理实行责任学院(部)制度。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五条 设立条件
设立基地的行(企)事业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愿意与西安交通大学协同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或科研规模与成就,在所属区域或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其中,1、工程类经营性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企业年生产总值至少达到1个亿;(2)企业每年项目研发经费支出至少达到100万元;(3)企业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资质。2、人文社科经管类行(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全部要求:(1)经济绩效良好,内部运行流程规范,具备创新发展能力;(2)社会绩效良好,具有较高的公众知名度与社会声誉,社会公益贡献率高;(3)服务绩效良好,人员职业道德素质高,公众服务满意度高。
(三)具有至少10名副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以上研发或高管人员。
(四)能够为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提供合适的科研合作项目岗位,安排学习实践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生活津贴补贴。
(五)制定有保障专业实践的安全制度规范和科研管理制度,专门配备人员对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设立流程
(一)各学院(部)依据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项目的专业实践要求,对拟设基地进行初步考查与论证,洽谈合作事项,达成设立基地的初步意向。
(二)与行(企)事业单位协商签署《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基地建设协议书》,报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后,纳入拟合作基地管理名单。
(三)满足挂牌基地条件的,按照挂牌基地的申请流程办理,纳入挂牌基地管理名单(许可使用西安交通大学校名校徽无形资产)。
(四)满足示范性基地条件的,按照示范性基地的申请流程办理,纳入示范性基地管理名单。
第三章 基地运行
第七条 经与基地友好协商,学院(部)应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安排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选题。进入基地的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其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选题须经校内导师和校外合作导师的共同认可。
第八条 对于研究生在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等事宜,学院(部)应切实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与基地共同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保障其在实践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实践过程管理与档案整理制度,加强专业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负责研究生的专业实践选拔派出、专业实践计划审定、专业实践效果考核等各项工作,及时处理专业实践中出现的有关事宜。
(三)对实践基地的建设与运行进行年度评估检查,确保协同培养计划的落实。禁止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践工作,维护正常秩序。
(四)与基地协商明确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五)指导研究生严格遵守学校和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对于违反实践纪律的研究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暂停专业实践,限期改正,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研究生院,按学校学籍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于研究生在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等事宜,设立基地的行(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关注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与西安交通大学对口学院(部)洽谈制订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二)规范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统筹安排,严格过程管理,确保承诺的专业实践条件资源、合作导师与管理人员配备及时到位,确保专业实践顺利进行。
(三)组织安排对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进行实践效果考核评价。
(四)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校内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校内导师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关注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制订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初步方案,协同校外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训练。
(二)至少每两周与研究生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了解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实践训练与生活情况。
(三)至少每个月与基地合作导师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了解其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围绕科研合作项目等情况进行必要交流。
(四)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基地合作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负有直接责任。在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基地合作导师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研究生在基地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具体内容,配合校内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训练。
(二)至少每两周与在基地实践的研究生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组织研究生参加基地开展的专业实践研讨与交流,每月不少于1次。
(三)至少每个月与学生校内导师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介绍其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围绕科研合作项目等情况进行必要交流。
(四)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应勤奋学习、潜心实践、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自觉接受校内外导师的共同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依托基地提供的技术研发岗位,运用课程理论知识思考解决现实问题,满足专业实践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二)至少每周向基地合作导师主动汇报思想、学习与实践等情况1次(形式不限),明确实践目标和任务要求;至少每两周向校内导师主动汇报思想、学习与实践等情况1次(形式不限),做好实践训练日常记录。
(三)在校内外导师联合指导下,依据专业实践内容为后期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研究工作做好准备。
(四)积极完成专业实践的培养目标,接受实践基地和学校组织的考核。
(五)自觉遵守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秉持科学伦理道德,避免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研究生校内外导师的其他职责参照《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具体要求参照《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与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 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基地实行分级分类建设,设定为拟合作基地、挂牌基地和示范性基地三个类别。其中,示范性基地设定为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级别。
第十五条 拟合作基地
与学校已签署《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基地建设协议书》的,列为拟合作基地。
第十六条 挂牌基地
基地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学院(部)填报《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挂牌基地申请表》,经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法务办批准,列为挂牌基地,准许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西安交通大学校名校徽无形资产:
(一)与学校已签署《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基地建设协议书》。
(二)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接收至少1名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为其提供了实践条件并配备了合作导师。
(三)基地已按照《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基地建设协议书》的规定与进入基地的研究生签署了实践安全保障协议与津贴补贴发放协议(人文社科经管类的津贴补贴发放规定可视实际情况予以适度调整)。
挂牌基地牌匾制作格式由研究生院统一发布,包括以下信息:西安交通大学校名、校徽标识,基地依托单位名称,“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基地”字样,基地运行三年期起始与终止年月日标记。
挂牌基地牌匾由各学院(部)按照研究生院发布的格式要求自行制作并适时颁发。
第十七条 校级示范性基地
基地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学院(部)填报《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校级示范性基地申请表》,经研究生院批准,纳入校级示范性基地管理范畴,予以重点建设:
自批准为挂牌基地起,连续三年均接收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合计不少于15名。
基地安排有专家参与西安交通大学教育教学活动,包括承担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课程教学以及举办面向西安交通大学师生的培训讲座。
(三)自批准为挂牌基地起,1、工程类经营性企业单位三年内与学校至少有100万元及以上合作科研项目实际到款、或者作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技创新研发项目;2、人文社科经管类行(企)事业单位联合西安交通大学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四)研究生协同培养效果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
(五)研究生创新创业(含学科/科技竞赛)成果突出,或者研究生实践培养中体现国际化特色。
校级示范性基地牌匾由研究生院统一制作并适时颁发。
第十八条 省级示范性基地
达到并获批为省级示范性基地(工作站),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发布的申请流程与挂牌规定,纳入省级示范性基地(工作站)管理范畴,予以重点建设。
第十九条 国家级示范性基地
达到并获批为国家级示范性基地(工作站),按照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指委)发布的申请流程与挂牌规定,纳入国家级示范性基地(工作站)管理范畴,予以重点建设。
第二十条 校级、省级和国家级示范性基地重点建设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纳入学校一流学科建设范畴。对于新入选的校级和省级示范性基地,给予基地运行经费资助;对于新入选的国家级示范性基地,给予基地运行经费资助和一定的研究生招生指标支持。
第二十一条 示范性基地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研究生实践教学训练与效果考核中发生的各类费用,具体可包括以下方面的费用支出:基地科研平台建设需购买的设备费/材料费;研究生实践训练所产生的专家评审费;基地聘请专家学者的现场指导费、专题讲座费、差旅费;基地组织安排研究生/校内导师开展行(企)业调研活动的差旅费;基地组织开展的实践创新创业类全国或地区性交流研讨会议费等。
第五章 基地考核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学院(部)管理的协同培养育人基地进行合格性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许可其进入下一个三年建设周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并对后续重新申请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三条 取得以下建设管理绩效的基地可认定为合格,准予持续建设(续签协议书):
(一)积极落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基地建设协议书》的。
(二)在三年建设周期接收过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的。
(三)研究生专业实践取得显著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得以明显提升的。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基地可认定为不合格,予以撤销(挂牌或示范性基地自然失效):
(一)未能严格落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基地建设协议书》,经学院(部)组织专家考核评估认定为不再符合基地设立条件的。
(二)在三年建设周期从未接收过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的。
(三)研究生协同培养出现严重问题,影响西安交通大学声誉的。
(四)存在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基地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鼓励学院(部)吸引行(企)事业单位支持中国西部科技创新港人才培养科研平台建设。由双方在创新港设立的联合研发平台,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基地,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日制工程博士协同培养育人基地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校外联合培养基地建立及管理实施办法》(西交研〔2009〕41号)同时废止。
研究生院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