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课程考核办法的补充规定
西交研〔2011〕14号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落实育人为本理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对《西安交通大学课程考核办法》(西交教〔2006〕6号)文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在毕业前没有重修机会的研究生,学校为其提供1次补考机会,有重修机会的课程不允许进行补考。
二、需要补考的学生在研究生院主页下载“补考通知单”,于不及格课程所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第一周提交到组织补考部门,办理补考手续。未办理补考手续者,不得参加补考。
三、院管课程由开课学院组织补考,校管课程由研究生院组织补考。组织者负责将补考安排等相关事宜通知教师和补考学生。
四、补考应安排在不及格课程所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
五、教师在补考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学生补考成绩。
六、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覆盖原不及格成绩,并注明“补考”。
七、补考仍未通过者,将按学校相关学籍规定进行处理。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