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相关规定
西交研〔2009〕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学分认定及学位授予的要求,保障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我校签有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包含我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学分认定
第三条 对于根据双方协议派遣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其在对方院校所修课程学分,我校予以承认。联合培养研究生申报课程成绩学分认定时,需出具对方院校成绩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如所在学校的正式成绩单等),证明材料须列明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考试成绩、考试日期、成绩评定采用的记分制等必要信息,并应及时传递到我校相关学院。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对方院校修习的课程成绩,经指导教师、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确认后,报送研究生院审定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五条 指导教师根据课程的内容和要求确认是否作为培养计划的学位课、选修课,提出需认可的具体学分建议。研究生院根据我校课程学时与学分的换算关系,比照研究生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教学要求就高不就低,学分认定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学分认定。课程名称和成绩根据对方院校出具的证明采用写实性记录。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对方院校修习的任何一门课程最多只能认定为3学分。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内外修习课程的总学分和成绩达到我校毕业或学位授予的要求,方可提出毕业申请或学位申请。
第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就业等环节需要成绩单时,在我校学习成绩单由研究生院按规定出具,校外学习成绩由研究生院在其出具的证明上认定学分后写实出具。
第九条 经学院主管院长确认的、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与我校教师提供的课程考核成绩具有同等的效力,其保管办法与校内教师提供的课程考核成绩单相同。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授予我校硕士或博士学位需严格符合我校学位申请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我校学位申请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双方共享,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项等可实行双署名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