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外聘人员为研究生授课津贴发放补充细则
西交研﹝2017﹞50号
为落实好《西安交通大学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西交研﹝2016﹞62号)文件精神,做好我校协同培养育人项目,根据《西安交通大学专业学位学位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项目暂行实施办法》(西交研﹝2017﹞30号)和《西安交通大学外聘教授授课管理办法》(西交教﹝2016﹞33号)文件精神,现就外聘人员为研究生授课津贴发放事项制定补充细则如下。
第一条 全面参与我校课程建设的外聘教授(或同等水平人员),须符合学校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其授课津贴发放标准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外聘教授授课管理办法》(西交教﹝2016﹞33号)规定执行。
第二条 对于不承担课程建设、仅开展课程讲授的校外人员,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课时费用:正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人员400元/学时、副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人员300元/学时。
第三条 对于承担课程讲授的校外人员,在授课计划期间,每学期可以报销1次从原住地到西安之间的往返交通费及授课期间的住宿费。交通工具乘坐标准与住宿费标准参照学校相应职称人员管理规定执行,费用由研究生院业务费中支出。
第四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外聘授课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核拟聘人员填写的《西安交通大学外聘教授授课申请表》或《西安交通大学外聘专家授课申请表》,同时明晰课程授课计划与具体安排。授课申请表经批准后,研究生院代表学校与课程外聘人员签署《外聘专家授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将外聘授课人员学时数报研究生院和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 本补充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补充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