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西交研〔2010〕26号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实践工作,保护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证专业实践效果和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主要是指各有关学院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组织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到与研究生院签订有协议的校外实践基地单位进行实践性学习研究,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 专业实践由研究生院代表学校和校外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基地”)签订协议,各学院按照协议具体执行。在安排研究生专业实践时,各学院要与基地共同制订具体专业实践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技能训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维护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实践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四条 各学院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专业实践管理机构,要加强专业实践指导教师队伍、特别是双师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档案,定期检查专业实践情况,处理专业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践工作,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对于校外实践基地单位向实践专业学位研究生支付的合理报酬,学院和导师不得扣留和收作他用。
第六条 建立学院和基地所在单位经常性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信息通报制度。专业学位研究生到基地进行专业实践前,要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各学院安排专业学位研究生赴国(境)外实践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专业实践环境、基地所在单位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指导教师应全程参与,做好专业实践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和基地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要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购买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专业实践期间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医疗费用及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办法处理。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基地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院批准,不准擅自离开校外实践基地所在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践纪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院和基地所在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院可责令其暂停专业实践,限期改正,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应当作为评价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学院应当加强专业实践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专业实践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基地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专业实践管理工作,保证专业实践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对积极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院及先进个人,研究生院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研究生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